林但
立契人:林但, 大甲課館金濟川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1849~1849
長:49 x 寬:46 (cm)
立胎借銀對佃供利字人林但有承祖父明買諍夫献夫水田二處經丈四甲遺下與姪林安對半均分鬮分應份得水田二甲址在中庄頂庄仔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契卷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應得水田二甲對佃為胎托向大甲課館金濟川仳出母佛銀一佰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保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應貼納利息粟三十石利谷即對現佃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付銀主金濟川量足運回完利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保認人一力賠濟仍為胎田業聽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銀約自己酉年起至壬子年止三年為滿限之日偹齊母銀清遇取回為胎原字不得刁難若至期無銀清褱利谷照葛對佃供納此係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胎借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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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19980011240
本物件為西元1849年(道光29年)3月中庄頂庄仔林但胎借銀對佃供利字,胎借契指得是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此契約係西元1849年(道光29年)3月所立,地點位在中庄頂庄仔,立契人為林但,向金濟川胎借佛銀100大員,利息每年粟30石,於6月早季收成之日清納,典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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